11月16—18日,在各辖区执法大队现场核查后,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按照黄河流域“清 废行动”第二批问题清单的经纬度,对照各大队在 "清废App”上填报的内容,对4个疑似问题点位逐 一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并对第一批挂牌督办问题点 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甘肃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持续加 大执法力度,将黄河流域“清废行动”融入生态环 境执法大练兵中,把黄河流域“清废行动”作为生 态环境执法大练兵的重要抓手。
今年7月,为严厉打击黄河流域固体废物非法 转移和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 境安全,生态环境部启动黄河流域“清废行动”。截 至目前,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共下发问题点位600 个,其中,卫星遥感、无人机遥感排查问题522个, 信访举报问题78个。地方已全部完成问题点位现 场核实,黄河流域“清废行动”稳步推进。
自今年起,生态环境部将用2年时间完成黄河 流域“清废行动”。其中,2021年排查整治内蒙古、 四川、甘肃、青海、宁夏5省(自治区)黄河干流沿岸、 渭河甘肃段沿岸和湼水河沿岸,覆盖面积74872平 方公里;2022年排查整治陕西、山西、河南、山东 4省黄河干流沿岸、渭河陕西段沿岸、汾河山西段 沿岸和石川河沿岸,覆盖面积56875平方公里。
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充分利用无人机和卫星 遥感影像,并结合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开展黄河流域 固体废物倾倒排查整治工作,沿用“遥感排查一分 批交办一地方整改一专家帮扶一遥感再看”的成熟 工作模式,推动非现场监管执法,同时探索和应用 通过遥感技术识别地下填埋固体废物性质和固体废 物点位的遥感解译等科技手段,进一步提升精准发 现问题线索、精准锁定违法问题的能力水平,节约 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此次黄河流域强化了 “清废行动”前期保障措施。 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对“清废行动”信息 系统进行了软件、硬件的优化升级。同时,在App 端和网页端新增了遥感影像瓦片地图服务,提高了 核查定位的精准性。在现场核实的中期阶段,同步 采用卫星遥感开展填报问题的审核工作,后期则针 对系统上报整改完成点位,利用最新遥感影像进行 核查,确认问题是否整改完成。
10月18—20日,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 局的指导下,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固体 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组成两个调查组,分别 赴宁夏、青海对黄河流域“清废行动”5个挂牌督 办点位进行调查,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阅、询问 交流等方式,明确了固体废物来源、去向及处置方式, 并对点位整改方式提岀了帮扶建议。
及时制定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黄河流 域固体废物倾倒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强化组织 领导,明确任务要求,压实属地政府责任,扎实开 展排查整治工作。
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内蒙古自治 区生态环境厅结合工作实际,向呼和浩特市、包头 市等西部沿黄六盟市印发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要 求和时间节点,压紧压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保障 清废行动的顺利开展。为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定 期印发工作进展简报,向沿黄六盟市人民政府通报 整治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的盟市和问题突出 的点位,派员逐一进行现场帮扶指导,确保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把黄河流域“清废行动”作为对沿黄盟市、旗 县区固体废物堆存现状全面“体检”的良好契机, 通过查清底数、归类建档,推进固体废物分类、规 范处置,及时消除沿黄流域环境安全隐患。组织沿 黄盟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把核实关、整治关和审核关, 逐一核对“清废App”软件中每个点位的录入信息, 指导问题整治,及时查缺补漏,确保问题点位定位 精准、图文内容相符、现场描述客观真实、档案管 理规范完整。
截至目前,生态环境部第一批次交办的问题点 位全部完成清理整治,全区拟挂牌督办问题实现清 零,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海东市按照“清理、溯源、处罚、公开”工作 原则,及时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 方案、紧扣目标任务、凝聚工作合力,全面完成了 生态环境部交办的49个疑似问题点位的排查整治 工作。
海东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交办疑似问 题清单,迅速开展问题点位排查,专项工作领导小 组对49个点位逐一进行复核,确保点位信息准确, 交办问题真实有效、内容填报正确无误,做到底数清、 情况明、问题实。经市县两级排查核实,49个点位 中,无固体废物堆存点位21个,立查立改类问题点 位28个。
按照“实事求是、精准施策、重点整治”的 原则,海东市对28个立查立改类点位进行科学研 判,鉴别固体废物类型,核算堆存体量,评估环境 影响,追溯固体废物来源,结合周边环境类型,采 取清理、苫盖、覆土、复绿等精准措施,开展全面 整治。截至11月上旬,海东市28个立查立改点位 整治工作已完成“三个100%”,即整治任务完成率 100%,“清废App”整治进展填报率100%,整治信息 公开率100%。
来源:《中国环境监察》2021年11月刊
作者:仲和